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预算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法第四条,特别是近期出台的《监督法》第三章等法律条文,就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监督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人大常委会通过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监督,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既是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作为政府财政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监督,既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更是不断提高自身依法理财水平和能力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当前财政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各级人大常委会尤其是政府财政部门都应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紧紧围绕绩效预算目标,不断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性”和“有效性”,共同促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由于预算审查监督机构成立较晚,预算审查监督专业性强,对预算审查监督重要性认识还不够,预算监督还未达到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程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政府组成部门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的意识还不够强。二是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细化,预算审查缺乏实质性。政府财政部门报给人大的预算,只是一个预算的框架或目录,收支的具体项目、款项、数额均没在预算中体现,形成内行人说不清,外行为看不懂的局面。预算编制的笼统化导致了人大审批程序的简单化、审批内容的形式化。三是审议财政报告仓促,预算审查缺乏严肃性。对财政预算草案的审议和批准,是人代会的一项重要议程,政府应提前提交财政预算报告,并广泛听取代表的修改意见。代表在会前认真调研,以便在会上能进行讨论和审议,并正确行使决定权,但我们现在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编出后,报政府“定盘子”,然后在会前几天才将财政报告报送给人大。人大也只能在会上将材料发送给代表,绝大多数代表无从审议,无法审议,也没有审议,大会表决时就举手通过,使预算审查失去了严肃性。四是监督预算执行难度大,预算执行缺乏稳定性。多年以来,年初人代会通过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随意性大,预算执行不严肃,存在着支出随意开口子、先支后追加预算,随意调剂科目等问题。人大对预算执行的随意性无制约机制,影响了人大对预算审批和监督的法律效力。五是人大审批决算草案过于简单,审查缺乏可操作性。决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国家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大部分组成。而政府向人大报送审批的决算草案过于简单,没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或有文字说明仅仅也是几组数字的对比,特别是“其他及专项支出”数据大,缺乏项目明细和必要的说明。这样导致对决算的审议难以起到对预算执行全面进行事后监督的效果。六是审计的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审计机关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已成为人大审查批准决算草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总体上讲,成绩是显著的,但是力度还远远不够,同时财政审计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政府内部审计行为,因而无法摆脱业务工作的局限性,并且审计的整改意见也往往被忽视,审计的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七是从人大自身情况看,缺乏必要的监督力量。绝大部分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对财政工作了解不够,财政方面的知识掌握的不足,对财政情况不清楚,加之主人意识、责任意识、监督意识不强,在财政方面存在着不想说、不敢说、不会说的问题,影响监督力度。
为了改变以上状况,努力推进实质性的预算审查监督,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在实践中紧扣四个环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发挥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主导地位,努力营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预算审查监督体系。
(一)把握预算编制环节,增强财政预算的科学性。一是加快推进政府预算分类改革,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完善部门预算是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有效措施。只有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才能真正澄清各部门单位的家底,才能促进政府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也才能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预算时真正做到心中有底,知道钱是怎么支出的,用在哪些方面,绩效如何。二是严格政府财政预算草案的审查。财政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送的预算草案及其资料要尽量细化。包括项目支出要具体,项目任务、资金使用和责任都要到单位;公用经费要定标准,到人头。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主要是审查收入预算是否积极可靠,支出预算是否秉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否体现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实现支出安排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是否优先保障了工资的发放、机关正常运转经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项目支出是否严格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等等。
(二)把握预算执行环节,提高预算资金收支行为的规范性。一是加强对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首先是加强对预算收入执行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财税部门的工作汇报、税法执行情况检查等方式,督促收入征收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防止擅自越权减免、先征后返或者截留、占用、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其次是加强对财政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在监督预算支出实践中,常常习惯于对支出预算变动数或预算科目调剂等情况的具体监督,而导致预算变更的深层次原因往往是不规范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对政府尤其是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督促其依法行使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切实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决策的科学性和行政行为的准确性,从根本上减少预算变更,增强预算的约束力。二是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审查监督。超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审查监督,是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地方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计划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人大常委会对超收收入进行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实现超收收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等。三是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针对当前部门和单位普遍存在的预算意识淡薄、预算执行不严等问题,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征缴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监督和审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预算,并将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财政预算情况作为考察、评议、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督促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把握预算调整环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政府预算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就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未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凡因重大事项确需调整年初预算时,必须事先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的原则、科目、数额。在审查和批准调整预算方案时,要做到严肃、认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适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审查,做出预算调整的决议或决定后,政府才能对调整后的预算付诸组织实施,严格防止“先斩后奏”。
(四)把握决算环节,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有效性。决算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最终表现形式,政府在办理完决算事项后,应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所报告的决算内容、项目应当与年初预算和调整后的预算内容、项目相对应,对决算中与预算有较大变动的项目,要加以分析说明,以便人大常委会了解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审查,主要看政府所做出的决算与人代会批准的年初预算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之间的差距有多大,其决算是否真实,收支是否合法,政府执行预算是否严肃认真,是否体现了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进行专题调查,对违背《预算法》规定的问题,应当责令纠正。
伍家岗区人大常委会 陈正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