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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监督法》 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发布日期:2010-10-2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从今年1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也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履行好人大监督职能,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要在全面准确地掌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较好地处理人大监督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充分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为修改和完善监督法草案提供了实践经验。监督法从酝酿起草到制定出台历时20年,是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多次审议后形成的,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制定监督法的工作。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监督法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遵循监督原则,探索人大监督的新思路
    (一)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依据。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形式和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才能充分显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等,都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理,坚持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对象依法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思想上都应明确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在行动中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行政化和随意性,按照宪法和法律要求,规范自己的监督行为。
    (二)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运作方式,既不同于党委,也不同于政府,更不同于其他企事业单位。既不是首长负责制,也不是个人分工负责制。它的最大特点是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在监督过程中,从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到监督结果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由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即使个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集体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视察、调查研究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三)不包办代替。人大与“一府两院”性质不同,职能不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人大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在保证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效进行。因此,人大行使监督权,不能侵犯或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正如有的同志概括的那样,应当是“尽职不越位,决定不指挥,监督不代替”。另一方面,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监督,其目的和效果就是促进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把事情办得更好。所以人大既要依法实施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搞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加强人大的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来讲,人大的工作,同党的要求是一致的。人大应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依法加大监督的力度,完善监督方式和程序,提高监督的实效。人大在实施立法、监督或其他工作的实践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主动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党组织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同努力。
    三、拓宽监督领域,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人大监督既要监督政府组成部门,又要监督条管部门,做到对条管部门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既要监督人,又要监督事;既要监督正职,又要监督副职;既要监督财政,又要监督项目;人大监督既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又要注意把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我们坚持和完善联系选民和群众的工作制度,眼睛向下,沉到基层,走访群众,听取民声,反映民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善于从这些问题中挖掘监督的线索,找准监督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监督还应该从以往的单一监督、事后监督或马后炮式的监督,拓展到事前事中和事后、任前任中和任后的全程监督。对财政监督,把财政监督的战线拉长,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到收支平衡,开展全年监督、全程审查,从而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项目监督,要从立项到施工到效益,开展全程监督。对人事监督,要从任前到任中到任后,开展全期监督。  
    四、改进监督方法,提高人大监督水平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做好监督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对于“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举起监督大旗,依法进行监督。要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运用人大监督的一些方式进行监督:
    (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进行监督。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我们坚持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的执行、调整、审计情况,作为事关全区经济大局的大事进行监督,重点探索和强化了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推进了政府财政工作,确保了全区党政机关的正常运转,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按时发放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一是加强计划制定的监督。在计划制定的过程中,提前介入,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听取区政府对计划的分析论证报告和计划制定情况的说明,就计划的总体框架,发展重点,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二是认真审议,作出决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经相关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反复审查和代表们的认真审议,最后作出决议。三是加强计划实施监督。年初有重点地围绕年度计划落实,特别是年度重点项目的确定,引资投资情况,发展前景等方面提出建议;年中监督年度计划的进展情况,重点采取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确定相关工作委员会到项目承办单位调研,召开会议听取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的落实;年底监督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常委会听取区政府关于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要求,政府每年都把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书面向人大代表进行通报。
    (二)围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应是监督工作的重点。因此,人大应把“抓大事、议大事,少而精、重实效”作为监督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行使监督权时,要用抓主要矛盾的方法来分析和确定监督工作的主题,抓住重点,在坚持审议议题少而精,确保议深议透的同时,还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了“早、实、深、广”的做法:一是在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方面突出一个“早”字,从根本上避免了例会准备工作时间上前松后紧,工作上顾此失彼的问题。二是在会前视察和调研工作方面,讲求一个“实”字,做到了摸实情、知实数、看实效,保证了视察、调研结果的真实性和决策依据的可靠性。三是在视察报告和工作汇报材料方面,强调一个“深”字,要求不做表面文章,在讲足成绩,摆清事实的同时,着重把问题讲明,把存在问题的原因讲透。四是审议发言提倡一个“广”字,强调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发表意见,体现人大集体行使职权和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尽力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言中紧扣议题讲观点,针对问题找对策,广开思路献良策,瞄准发展鼓实劲。在监督方式和手段应用上,要针对监督对象和内容,注重选用恰当的监督形式和科学的监督方法,坚决避免随意性。尤其要注重调查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善于察民情、知民意、听民声,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并进行辨证的分析综合,使所提意见建议言之有理、言之有据,树立监督权威;同时,要加大跟踪监督力度,对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过问到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三)围绕司法公正,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要不断理清工作思路,突出抓四个关键环节。一是找群众谈,到现场看,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二是抓实的,动真的,边查边纠,现场解决问题。三是注意理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突出人大执法检查组的主体作用,明确检查对象的法定职责,较好地克服了以往执法检查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现象。四是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经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由执法单位限期改正,整改不落实不放过。常委会还要组织力量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抓住重点推进依法行政,大胆运用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力求使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督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区人大常委会要从人民群众申诉上访、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及执法检查中反映出的违法案件中选择那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当事人反映强烈,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实施个案监督,对具体案件实质性介入,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监督司法中,建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制,按规定,凡是错案,不仅要把错案纠正过来,而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仅要追究直接办案者的责任,而且要追究上一级涉及错案领导的责任,最终达到纠正一个、教育一大片的作用。
                                                                                   伍家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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