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0日宜昌市伍家岗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
2017年5月31日宜昌市伍家岗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区人大代表密切与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依法履行好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选区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是区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
区人大代表应当在任期内与选区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并自觉接受选区和选民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每年联系选区4次以上,重点联系选民3人以上。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单独或者两人以上联合或者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系选区和选民的活动。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主动在选区开展有关联系活动,应事先告知所在的街道人大联络处、乡人大主席团,以便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选区和选民的内容:
(一)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听取对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和问题,以及选区和选民的愿望及要求;
(四)听取选区和选民对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他们的询问;
(五)其他与履职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选区和选民的方式:
(一)每届区人大代表产生后,区人大常委会在伍家人大网、各选区在公示栏上公开区人大代表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联系选区和选民;
(三)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或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四)列席原选区的选民代表会议;
(五)参加原选区有关服务群众的活动;
(六)其他方式。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在联系选区和选民的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可以向选区提出对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直接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反映问题。
第九条 有关机关、组织对区人大代表在联系选区和选民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代表。
区人大代表在收到有关机关、组织的答复后,应及时向选区和选民反馈。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选区和选民的活动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
辖区各级国家机关、组织应当根据区人大代表联系选区和选民的需要,向其提供所需的相关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人大联络处、乡人大主席团及各选区应当为代表联系选区和选民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区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依法为代表联系选区和选民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各选区负责组织由其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区和选民的活动,加强对区人大代表联系选区和选民工作的监督和宣传。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将联系选区和选民的情况作为向选民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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