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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岗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01 13:19:00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5年3月30日宜昌市伍家岗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
2017年5月31日宜昌市伍家岗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支持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提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区人大代表。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要活动情况,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伍家人大网等形式,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对区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情况通报会或者要求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情况通报会,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5名以上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办会室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根据活动内容,邀请2名以上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时,邀请提出议案的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督办区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时,邀请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加强同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同时,每人重点联系3名左右区人大代表。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
  (三)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区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可以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活动等直接见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寄送文件资料、信函等方式。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重点联系的区人大代表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的原选举单位和其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承担的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协助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并通过召开座谈会、邀请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列席会议、寄送资料、征求意见和上门走访等方式联系区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分工分别做好代表联系工作,并于每年1 2月底前将联系代表的情况书面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非驻会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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