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288.com人大代表工作办法 |
发布日期:2017-02-23 15: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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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5日宜昌市伍家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施行,2017年1月18日宜昌市伍家岗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区人大代表,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国、全省人大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为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为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各选举单位依法为其选举的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四条 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按时出席区人大会议,做好会议期间各项工作。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代表集中活动日”活动。根据活动主题,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拟定方案组织实施。时间一般安排在年中或者代表大会召开前。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要加强与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他们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应自觉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街办人大联络处、乡人大主席团组织的培训学习。原则上,每位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参加一次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区人大代表培训经费由财政专项列支。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持证视察可以是代表单独进行,也可以是几个代表联合进行。
代表持证视察必须带好代表证,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或各街办人大联络处、乡人大主席团联系安排,统筹协调。
第九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中,区人大代表要求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积极研究处理。
第十条 有计划地组织区人大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视察。
代表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代表的学习、调研、视察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各街办人大联络处和乡人大主席团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单位、居住状况或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每年开展代表活动应不少于四次。
第十二条 监督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依法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三条 督促区人大代表所在的单位依法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第十四条 扩大代表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活动的参与。
区人大常委会在召开会议或组织开展有关活动时,可根据会议议题或活动内容,邀请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有关议案前,可书面征求或直接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应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在区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区人大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伍家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加强督办,并广泛征询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不断促进办理质量的提高。
第十九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熟练掌握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相关操作,及时更新信息,反馈对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意见等,认真梳理、总结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选区选民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代表的述职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由各街办人大联络处、乡人大主席团领导,各代表小组拟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在任期内,区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调出本行政区域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补选代表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终止代表资格的代表和新当选的代表,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经区人大常委会确认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因涉嫌犯罪,需依法处理时,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切实依法做好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工作。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或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应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全区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或代表工作座谈会,总结代表工作经验,研究代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代表工作的具体事宜,区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办事机构也应积极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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